煤矿工伤仲裁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仲裁调解书
新劳裁调字(2009)第XXX号
申请人:李XXX,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XXXX号,系河南新密市XXX煤矿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新密市XXX煤矿
法定代表人:赵XXX
申请人李XXX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11月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工种为井下掘工。2008年11月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八点班,在下午13点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井下采煤时受伤,造成申请人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入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肋骨2、3节骨折,下肢截瘫。申请人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后期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养老费用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750000元整。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于2009年8月2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申请人在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年11月4日至2009
年8月25日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经支付);自2009年8月25日之后申请人所发生的任何医疗费被申请人不再承担。
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后期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养老费用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750000元整。
第四、支付方式: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第五、以上费用包括一切工伤保险待遇在内,被申请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本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新密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陈XXX
仲裁员:张XXX
仲裁员:刘XXX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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