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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C.劳务合同履行期已届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督促程序。
  选项A不适用。《民诉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选项B中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C中属于具有人身关系的劳务债务,不属于金钱债务,因此,也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D中债务的数额不能确定也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不适用督促程序,那督促程序还有什么用?
  督促程序是一种快捷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途径,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话,法院就会下达支付令,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其还是有一定作用和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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