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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总论考点详解: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4-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的法律行为。
期限可以分为:
①始期(生效期限),指期限届至时,法律行为开始生效的期限。例如:本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
②终期(失效期限),指期限届满,法律行为失效的期限。例如:甲、乙约定,如果丙死亡,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失效。
期限还可以分为:
①确定期限。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不仅必定发生,而且发生的时间亦属确定的期限。例如约定:“北京奥运会开幕之日,即将汽车借给你使用三个月”。
②不确定期限。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虽必定发生,唯何时发生并不确定的期限。例如约定:“下一次下雨时,即将借给你的雨伞还我”。补记:孟德斯鸠说过,气候也能影响法律。若前面的约定是两个生活在沙哈拉沙漠居民的约定,则为附不能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视为未附条件。
2.期限的要件有二:
①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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