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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5·18矿难主要责任人一审获刑16年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记者今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省左云县“5·18”矿难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于2月17日由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矿主李付元因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和妨害作证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同案的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随后,有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检察机关向大同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中,涉案人犯12名。


   1962年出生的李付元是左云县人,文盲,2003年5月开始承包该矿。身为煤矿的实际控制者,在5月18日事故发生前,李付元明知矿井探出水的情况,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任由副矿长张靖祥自行处理,以致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情节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李付元得知井下被困的矿工有50多人,却让两个出煤人隐瞒其各自井下矿工人数,按被困5人上报,构成妨害作证罪;其在承包新井煤矿后,明知该矿的准许开采范围为4号层,但其擅自越层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在煤矿生产启封过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送现金,构成行贿罪。故法院对李付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与李付元同案的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其中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的有:矿长司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副矿长张靖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14号层跟班大队长王胜,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副矿长李付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此外,副矿长李成元因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无固定职业人员刘月如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调度室主任张峰、调度员班月红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承包出煤人郭补栓、带班班长许德枝因伪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承包出煤人兰仁伙因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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