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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经理多次受贿40万被判10年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广西田林高龙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展新因受贿40万元,近日被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1年5月,张展新于南宁市购买宅基地叫龙某出部分钱。龙某从1999年至2002年在高龙公司承包的工程量每年有六七百万元,承包合同都是张展新代表公司与其签订,不敢不听从,只好将25万元存进张展新的户头。

    2002年9月11日,高龙公司进行工程承包招标,标底150万元。陈某等三人通过与张展新关系密切的娄某许诺给张展新10万元好处费,得以每年30万元承包该工程。娄收10万元“好处费”后请示张展新,张以这笔钱作为自己的股份投到娄某在云南开的矿点,后因娄某经营不善,所投入资金全部亏损。

    2003年9月,富宁云龙黄金矿业公司支付祝某工程款八十多万元,兼任该公司经理的张展新以装修房子为名,要求祝某存入他提供的户名为毛某的银行账户5万元。祝某依要求存款后,与张展新关系暧昧的四川女子毛某将款取出到贵州省投资开米粉店和用于个人开支。

    归案后张展新退出40万元赃款。

    百色市右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展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张展新不服上诉,百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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