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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不到位 工人坠亡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110网律师
施工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审核承包人施工资质,且未搭设安全通道及安全防护网等,致使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身亡。日前,该负责人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被判处刑罚。     2013年7月19日,本市一家公司与山东某装饰工程公司就本市一处装饰城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公司随后将装饰城三区层面板工程转包给王某,并指派公司员工刘某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刘某在代表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时,并未对王某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在施工前,刘某并未按规定完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架设楼层周边外围安全防护网,未搭设楼顶通往水箱间屋顶的安全通道,亦未落实施工人员的人身防护用品。后王某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同年11月10日14时许,王某施工队的工人王某某等人进行楼顶水箱间屋顶彩钢板铺设作业,王某某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利用靠边沿的钢结构立柱向下层滑行过程中自高20余米的水箱间屋顶坠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12日,刘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刘某所在的装饰工程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刘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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