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22 作者:110网律师
评析:从方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取得的时间来看,该组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前。此时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感情也趋于破裂边缘。部分照片显示马先生与另一女子的关系非同一般,难以被常人接受和容忍。根据日常经验法则,马先生与该女子白天一起逛公园、超市,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马先生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马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方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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