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3"税耗子"虚开50万税款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月15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家公司和三个“税耗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南通亨利工贸实业总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亨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登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撤销原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同时判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被告人黄高平、王建杨有期徒刑14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分别判处30万和22万元的罚金。
现年54岁的唐登银,初中文化,系南通亨利工贸实业总公司经理,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9月5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为他人疯狂蛀蚀国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黄高平,又名高池平,年已49岁,小学文化,是一名无业游民,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2年4月23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6月27日刑满释放。37岁的被告人王建杨,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初中文化,系原南通亨利工贸实业总公司华仪销售分公司挂靠经营者。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间,被告人黄高平从他人处获取税票,以票面额1.5%至2.5%的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价出售给被告人王建杨,被告人王建杨再加价出售给被告人唐登银,先后虚开了5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362533.06元,供亨利公司抵扣税款。
另查明,2004年2月至2005年9月间,被告人黄高平从有关单位先后虚开了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142403.19元,供南通惠特机配有限公司抵扣税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杰已判刑)。
案发后,南通市惠特机配有限公司退出了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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