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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多次盗窃成功辩护判决4个月拘役

发布日期:2014-11-25    作者:庄荣华律师
         盗窃多次、数额较大
           成功判处4个月拘役
              【秦淮区刑案判例】

          
  知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于2014年接案一起盗窃数额较大的刑事案件,后经过律师辩护成功从轻处罚。
  当庭公诉人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时间,但庄荣华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把法庭采纳,从轻处罚,不仅判决时间缩短,而且刑种也改变成拘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若您有盗窃或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聘请优秀刑事律师,可致电联系庄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4)秦刑二初字第31 6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1 9 8 1年1 2月2 6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2 01 4年7月1 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 01 4年1 0月1 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1 4年7月1 2日,被告人A在南京市鼓楼区、秦淮区先后盗窃作案三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 1 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当日1 5时许,被告人A至山西路店,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店内热风牌蓝色皮包一只(价值人民币4 2 9元)、金色女式鞋子一双(价值人民币2 6 9元)。
    二、当日下午,被告人A至南京市中山北路,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歌莉娅牌配饰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 39元)。
    三、当日1 9时1 0分许,被告人A至南京市购物中心B座专柜,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店内的男式皮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1 8 0元)。后被告人A在逃离现场后被营业员抓获。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销售凭证、价格证明等书证,证人B、C、D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诬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A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均已被追回,未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年7月1 2日起至2 01 4年11月1 1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季棓源

南京刑事律师附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 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 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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