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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用于家庭开支 婚约解除母女被判共同返还

发布日期:2014-11-2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彩礼用于家庭开支 婚约解除母女被判共同返还
    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和其女儿赵某共同返还原告王某现金999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经人介绍和被告赵某认识订立婚约后,按当地农村习俗给付被告赵某彩礼9999元。后双方解除了婚约,但被告赵某以该彩礼已用于家庭开支为由拒不返还。被告刘某系被告赵某的母亲,赵某的父亲已去世,现二被告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本案原告王某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赵某彩礼9999元,现因双方已解除了婚约,原告王某要求返还,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将该彩礼用于家庭开支,应与赵某共同返还该彩礼。被告刘某辩称的彩礼都用于家庭开支了并不能成为不予返还该彩礼的理由。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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