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的离婚处理
发布日期:2014-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
2005年1月,罗丽丽和张玮喜结连理。婚后,罗丽丽来到农村的夫家,和公婆一起居住。
2008年下半年,张玮所居住的乡村进行整体征收拆迁。根据当地政策,张家的房屋拆迁获得了24万余元补偿费,此外还有每人1.5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和3.2万元的拆迁奖励。经当地政府安排,张家在第二年获得了4套安置房。房屋均登记在张玮父亲名下。
2011年12月,罗丽丽与张玮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13年9月,罗丽丽来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张玮离婚。
庭审时,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说起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却各执一词。这栋婚后新建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现有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如果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法官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是罗丽丽和张玮结婚后所建,但房屋宅基地及资金均来源于两人婚前张玮父母的祖业,不应属于现有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适合家庭成员平均分割。
但原房屋的拆迁奖励,是家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罗丽丽可分得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因离婚后罗丽丽无固定住房,属于困难方,张玮应予以经济帮助。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罗丽丽可获得张玮一次性补偿8万元,并获得原房屋拆迁奖励中属于她本人的份额。至于安置的房屋,女方应该在分家析产案中解决。女方可以分得一套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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