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老板恶意上诉,弱势员工依法维权
发布日期:2014-12-10 作者:张国权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郭某受冯某与齐某雇请在中铁一局建筑公司所属工地施工。12月的25日郭某不幸被重物砸伤右腿,造成郭某腿部严重受伤,后被紧急送往云南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股骨内侧踝撕脱性骨折;3、右侧足舟骨骨折。住院31天后转院至洛阳市正骨医院治疗,28天后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由于伤情严重住院花费较大,并且可能影响以后正常生活。郭某多次与齐某以及冯某协商,在补偿方面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无奈之下,郭某诉至平桥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郭某大部分诉讼请求,共计二十余万元。然而齐某为拖延支付法院判决提起上诉,郭某积极应诉,寻求我们文赢律师事务所的帮助。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展开相关工作,在对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之后,针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通过整理之后,我们对于事件的来龙去脉有了一个深刻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诉讼材料进行整理,等待具体开庭时间,然而齐某却迟迟不交上诉费,导致一审判决无法执行。于是我们便向一审法院提出法律意见要求执行齐某与冯某财产。通过沟通。最终,法院将执行款送至郭某手中。
法律提示:
1、因雇佣关系而受伤的,无需提出劳动仲裁即可直接进行诉讼,当事人可以减少相应的时间,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一审判决之后,在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对于上诉案件也需要交纳相应的上诉费,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撤诉。因此一旦上诉应当及时交纳上诉费,以免影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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