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不起诉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4-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同起诉决定一样,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对案件处理的一种结果,因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发生的差错,刑事诉讼法第173—177条规定了不起诉的具体程序,其具体内容如下:
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凡是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不起诉决定书的名称、编号;(2)犯罪嫌疑人的基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还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诉讼文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法律的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也完善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制约制度。不起诉决定同样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证它的正确性、合法性至关重要。如果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缺乏一种有效的制约方式,就难以保证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得到及时纠正,从而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受到人民法院的制约,这样就能够使不正确的不起诉决定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纠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