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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14-12-21    作者:黄梓瀚律师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是,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20031202]
  第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0525]
  第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是,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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