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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死缓、无期、有期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4-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是监狱。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二)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述规定办理执行手续。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以上各种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应当附卷备查。
根据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收押审查的内容包括:(1)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2)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是否有误;(3)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否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对于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对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监狱不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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