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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订立,1887年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公约,多次修订,现行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1992年10月公约(巴黎文本)对我国生效。依据中国政府声明,从1997年7月1日起,该公约也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伯尔尼公约》确立了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公约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确立了作者的专有权利。
1、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公约第3条、第4条和第5条中,公约规定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该标准又称“地理标准”,“地理标准”同样适用于电影作品和建筑物作品,对于电影作品来说,只要有关电影的制片人的总部或惯常居所在公约成员国中,该电影作品的作者也可享有国民待遇。对于建筑作品及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艺术作品来说,只要有关建筑物位于公约成员国地域内,其作者也可享有国民待遇。
(2)自动保护原则。依《伯尔尼公约》5条第2款的规定,享有和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在作品创作完成时成员国即对文学艺术作品自动保护。作为自动保护原则的补充,《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款允许成员国在国内法中保留“固定要求”,即版权的享有及行使虽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但成员国仍然可以“将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作为获得保护的前提。
(3)独立保护原则。享受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除公约规定外,只有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才能规定保护范围以及为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救济方法。例如,不能因为作品来源国的保护水平低,其他成员国就降低对有关作品的保护水平。再如,有些成员国的版权法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有关作者在其他成员国要求版权保护时,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他们也履行手续。该原则与版权的地域性保护是一致的。该原则存在例外,如保护期限一般不超过起源国规定的期限。
2、有关成员国版权保护的最低要求的规定
(1)保护的客体。《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2)保护的权利内容。《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文学艺术作品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经济权利有复制权、翻译权、公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电影权和录制权等项。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电影公映后或摄制完成后50年。不具名作品或匿名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合法向公众发表后50年;能够确定作者身份,或者作者在保护期内公布身份的,适用作者死后50年的规定。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25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依最后死亡的作者计算。作者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它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作品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有损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损害行为。作者的精神权利,至少应与其经济权利的保护期相等,并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但在批准或加人公约时国内法不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有权规定对这些权利中的某权利在作者死后不予保留。为保护精神权利而采取的方法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3)权利的限制。《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包括合理地引用作品,为教育目的利用作品,报刊、广播转载或转播其他报刊、广播上讨论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以及报道时事新闻时使用作品等。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对广播权和录制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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