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捉迷藏摔伤 监护人与物业均担责
发布日期:2014-12-2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张煜今年8岁,居住在彭泽县某居民小区7号楼。2013年8月7日晚饭后,原告奶奶带着她和姐姐到小区门口同其他小朋友玩。小区保安看到后便叫小朋友们不要乱跑,要注意安全,有的小孩便回家了。原告和其姐姐就走进了一号楼玩耍,到了四楼,因水管通道口门锁已坏,门未锁上。原告便想进里面捉迷藏,推开门后一脚踏空从四楼摔下,被电线挂住腹部,而摔到2楼,致使腹部严重受伤。原告摔下后其姐姐便告诉其奶奶此事,小区保安听到后一起找到2楼把电表房门锁打开后发现原告掉在2楼,于是保安人员便打120,将原告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于8月8日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治疗。住院18天于当月26日出院,用去医疗费20066.1元,之后又因“回肠破裂修补术后切口肉芽组织增生1月余”,于2013年11月1日再次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治疗,于2013年12月9日出院,住院38天,用去医疗费8540.9元。原告的伤情经彭泽仁杰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八级,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事后为赔偿事宜,原告家人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236.9元。
经查,被告与该小区物业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5日,一年后双方发生纠纷,该小区物业公司便撤出了该小区,之后该小区物业管理方面便由被告代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代管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期间,因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水管通道口门锁被损坏而未及时修复并锁好,致使原告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四楼摔到二楼而受伤,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不是游乐场所中玩耍而受伤,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义务,对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原告此次受伤情况,此责任比例应为6:4较为适宜。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为共计人民币161717元,由被告承担97030元(161717元×60%),其余损失由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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