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附近开设16个赌博机位获刑
发布日期:2014-12-31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邱某曾于2010年11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4月29日,邱某伙同曾某、高某(另案处理)租赁位于重庆市某聋哑学校附近的房屋,自同年5月起在该房屋内设置分别具有8个机位的“捕鱼机”和“飞禽走兽机”,以现金上分、按一定赔率押注、再兑换现金的方式,组织累计4人次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非法获利3300元。
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邱某、曾某等人被捉获,现场查获上述赌博工具和当天非法获利1100元。
经鉴定,“捕鱼机”和“飞禽走兽机”电子游戏具有赌博功能。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该聋哑学校有包括小学至高中的学生,履行中小学校教育职责,邱某在该校附近设置赌博机16台,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考虑其系累犯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小学校附近设置16台赌博机属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据此,本案中,16个赌博机位即16台赌博机。
根据该意见规定,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即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若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则系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应加重处罚。
本案中,邱某等人开设的赌博场所位于履行中小学校职责的某聋哑学校附近,且其设置的赌博游戏机台数为16台,已超过12台的规定,故应按开设赌场罪加重处罚。
来源:重庆五中院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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