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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精讲: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5-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
  【例题·多选题】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2013-3-85)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
  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据此可知,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检察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选项B错误。本案中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录音虽系高某偷录,但没有违法和侵权他人合法权利,因此,可以作为质证对象。
  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D项中,再审法院应当是依申请决定不公开质证吧。
  答案没有问题。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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