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很多人认为,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拆迁时全家人都能分得拆迁补偿款,为此出现家庭纷争的也不少。这实际上也是对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对象的一种误解。前些日子有个当事人找到我,称自己被哥哥给告了,要求分割她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我了解了案情以后,作为她的委托人代理了该案。 1986年我方当事人林某的父亲承租了单位的公房,因目前早年已经去世,家里只剩下她和哥哥两个人。后来哥哥成家之后搬了出去,林某就一直随父亲生活,直到2004年2月,父亲因病去世,考虑到林某没其他住处,所以哥哥就同意林某到父亲原单位办理了承租人变更手续,将该房承租人由其父亲变更为林某。2006年,这套公房被列为城市拆迁范围,林某因而获得了20万元拆迁补偿款。林某的哥哥认为这笔补偿款应作为父亲的遗产由其二人平分,可我方当事人认为不予认可后,林某的哥哥将我方当事人诉至法院。
我方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因此,这就需要解决公有住房的拆迁发放对象的问题,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即能够得到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本案中涉案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为我方当事人林某,因此基于拆迁该公有住房产生的补偿款,应当归其所有。既然归其所有,则是属于林某个人合法财产,在其去世之后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法院认为:2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是补偿给林某个人的,因此不能作为老林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据此判决驳回了林某哥哥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一、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得到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这里所提到的共同居住人,显然并不是指这个家庭中的所有成员,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般要求在该公有住房有常住户口并在该房内居住达一定期限。
二、林某的哥哥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其没有认识到对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与享有产权的私房的拆迁补偿款的不同。对于公有住房来说,一般情况下其承租权不能为继承人所继承,因此基于该公有住房所产生的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只能归新的承租人或者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享有,而不能成为原承租人的遗产。这与私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不同,所有人死亡的,房屋未拆迁的,该房产为其遗产,房屋被拆迁的,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为其遗产。
三、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都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发放下来,其中一份就应属于承租人。承租去世后,这一份拆迁补偿款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其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如果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下来,那么全部拆迁补偿款就应当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而不是作为承租人的遗产,因此别人无权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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