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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男子离婚拒绝抚养人工授精所得儿子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110网律师

数据来源:华声在线
本报10月10日讯 近日,常德安乡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受精子女的权责案,对于丈夫拒绝抚养受精儿子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常德的单某患有生育疾病导致妻子王某迟迟不孕,王某为生育孩子与单某协商准备接受人工受精手术,最终经过三次手术成功生下一子。但最近,单某因与王某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不抚养孩子也不承担抚养教育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人工受精手术是单某签字同意后才进行的,并且手术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因此,人工受精手术后生育的孩子应定位为单某和王某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最终法官将孩子被判给了王某,而单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律师说法:
该案判决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4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作出的。因为王某和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单某同意后王某才进行人工授精,所以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故即使王某和单某在解除婚姻后,单某仍然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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