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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分包人终难逃其咎

发布日期:2015-01-08    作者:董作义律师
 国庆节前夕,火车站与专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某开发部签订了一份保洁协议,双方约定节日期间对火车站各候车大厅及其他位置的玻璃进行清洗。协议签订后不久,开发部便将保洁工作分包给了个体户赵某。赵某雇佣钱某等人对车站第四候车室玻璃进行清洗维护时,钱某不慎遭到附近高压电电击,致其全身多处烧伤,伤残等级经鉴定为电弧烧伤五级,其间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8630.77元。钱某起诉要求火车站、开发部、赵某就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为此,钱某的家属在百般无奈之下来到了我们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我们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案情之后,张峰律师做出了解释。本案涉及的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工伤的赔偿问题。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劳动保护的职责。火车站、某开发部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然而,火车站对某开发部、某开发部对个体户赵某都忽视了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将原本需要具备一定安全专业技能的工作交给只有一般家政服务资质的单位完成,最终酿成了悲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赵应当某赔偿钱某各项损失,并由开发部和火车站就该笔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起事故的发生表面上看似是意外,然而深究其事发根源,往往在于许多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重视,以为将工作承包给他人后自己就一身轻松了,忽视了自己作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保障监督义务。一时疏忽所造成的恶果,不但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企业也因此涉诉并最终做出赔偿,实在得不偿失。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别的方面的疑问,大家可以打电话咨询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工伤赔偿团队,010-51293285,张峰律师的咨询电话15011330118。相信会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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