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5-01-10 作者:孙心远律师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3.自然人死亡后,侵害死者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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