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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15-01-1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借款合同法律常识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四、借款合同还应当包括依法约定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五、借款合同的内容不完整,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六、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七、借款合同可约定纠纷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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