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谈恋爱”为名盗取钱款构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5-01-17    作者:王景林律师
“谈恋爱”为名盗取钱款构成盗窃罪
一、案情介绍
201311月,龚某结识小梅,双方以谈恋爱为名开始交往。后没几天,龚某提出支付高额费用包养小梅,并以银行转帐为名,诱使小梅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并将卡交由其查看。小梅稍不注意,龚某将银行卡掉包,随后借机离开。龚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2万,又刷卡消费9450元。小梅报案后,龚某被抓获。后经查明,龚某曾用相同方法窃取小迎银行卡内钱款41331.9元。
二、法院审理
龚某辩称,银行卡是受害人主动给他的,他不构成盗窃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银行卡后使用,合计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可以对龚某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龚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的陈述、龚某的供述能够与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包养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龚某窃取钱款事实。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1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