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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搭名企“便车”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08-07-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因认为对自己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将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同方投资管理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涉案行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同方投资管理公司在从事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清华大学校办企业,“同方部”是清华大学的早期建筑之一,故公司使用“同方”作为企业字号。“清华同方”商标于1998年核准注册,“同方”商标于1999年核准注册,上述商标曾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公司的电脑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每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达上亿元。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时,自己公司的“同方”品牌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同方”两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从事投资业务,与自己从事的投资业务相同,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求判令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同方”的企业名称。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在先,通过其经营,涉案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多次被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相关计算机产品被认定为名牌产品。基于此,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方”也具有了很强的识别性。同方投资管理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同方”,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字号相同,其所从事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技术转让及培训等业务范围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高科技项目的咨询、高新技术的转让与服务等相近似,且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范围亦包括投资等内容,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且与被告有关的涉案关联交易公告发布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不断接到问询电话,并据此主张已经实际产生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同方投资管理公司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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