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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构成侵权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08-07-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苏富比拍卖行诉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1万元。

   苏富比拍卖行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拍卖行。法院认为,苏富比拍卖行的服务标识“苏富比”自1988年起即开始在我国持续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和覆盖地域范围较广,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据现有证据,对苏富比拍卖行主张涉案“苏富比”文字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苏富比拍卖行对涉案“SOTHEBY’S”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四川苏富比公司行为已侵害苏富比拍卖行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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