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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宪法资料之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发布日期:2015-0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法考试宪法资料之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法治国家”概念本质上是与宪法秩序有着密切联系的政治概念,它经过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以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法治国家理念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到了18世纪,法治国家作为与自由主义宪法国家相同的概念,形成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为了保护基本权利,需要在宪法上建立独立的法院体系;国家权力的活动应限于人的自由保护领域等。自19世纪以后,法治国家进入到市民的法治国家阶段,即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法治国家基础,如成文宪法的制定、权力的分立、基本人权的保障、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行政的合法性、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等都是市民社会中法治发挥的功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宪政理念的变化,以正义、平等与自由价值为基础的法治概念成为法治国家的实质内容,成为区分一般法律国家概念的价值体系。

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宪法体系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政治共同体价值,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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