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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罪判几年

发布日期:2015-02-1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强奸幼女罪判几年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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