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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辩护词(公诉机关建议无期徒刑,成功辩护成有期徒刑15年)

发布日期:2015-02-27    作者:张永峰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张永峰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根据辩护人会见中听取被告人刘XX对全案的叙述和自我辩解,并查阅其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绑架行为涉嫌绑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对影响被告人刘XX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发表意见,认为其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其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刘XX当庭认罪,其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基本一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都认为其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建议可以从轻处罚。
2、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该绑架事件并不是被告人刘XX提议,也不是其组织、分工,收100万元赎金的账号也不是其提供,辩护人认为虽然起诉书上被告人刘XX排第一被告,但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四名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且被告人刘XX在本案实施过程中至始至终都没有殴打、侮辱俩名被害人,其仅仅为了谋财,以上都说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虽然绑架案件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重案,但具体到本案实施过程,四名被告人都比较年轻,而两名人质里还有一名二十多岁年轻女孩,四名被告人都只是为了谋财,从没有想过也没有实施过杀害、伤害两名人质的行为,甚至连基本的殴打、侮辱行为都没有,在查到索要的100万赎金到账后,主动及时放人并把人质价值几十万的新宝马车及手机等物一并归还受害人,以上细节说明四名被告人并不是那种穷凶极恶、无可救药的暴徒。且涉案的100万赎金等赃款已经被全部追回,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少,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涉案赎金达100万之多,但被告人提供的打款账号早就被公安机关锁定,只是为了抓捕需要才让受害人家属打款,事实上四名被告人不可能拿走这100万赎金。
最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XX涉嫌绑架罪的量刑建议判处无期徒刑太重。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本案的证据、案情、庭审及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人既然认同了辩护人所提出的四名被告人在绑架案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的意见,可是在建议量刑时对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建议有期徒刑12至15年,而对被告人刘XX建议量刑无期徒刑,明显前后矛盾、有失公允。同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其在起诉书中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的行为不一致,公诉机关没有给予正确的从轻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刘XX适用和其他三名被告人量刑相当的有期徒刑12至15年处罚较为合理。
综上,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况,在对被告人刘XX涉嫌绑架罪量刑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贯彻“和谐司法、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更有利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给被告人刘XX一个改过自新的信心和机会。 刑无期徒刑,成功辩护成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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