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法考点:两层次体系与四要件体系的比较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要件体系是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1.比较
(1)四要件的犯罪主体包括行为主体和责任年龄、责体系中,行为主体属于客观要件,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属于主观阻却事由。
(2)四要件的认识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而两层次体系中‘法律认识错误被转换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置于主观阻却事由里。
(3)四要件体系将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置于四要件体系之外,而两层次体系将正当防卫 等阻却事由置于体系内的客观层次里。
(4)四要件体系没有主观阻却事由,而两层次体系在主观层次里设置了主观阻却事由。
2. 弊端
四要件体系在判断犯罪时,没有形成“违法要件→责任要件”的阶层式判断,而是堆积 木式拼凑判断,由此出现许多弊端。试举一二例。
(1)犯罪主体
例如,甲(15周岁)让乙(20周岁)为自己的入户盗窃望风,乙答应并照办。甲偷到十万后给乙分了一半。按照四要件体系,犯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人。依此,甲无罪。乙应有罪,但给乙定罪会出现障碍。给乙不能定盗窃罪的主犯或实行犯。若给乙定从犯或帮助犯,就会面临一个问题:主犯或实行犯在哪里?而两层次体系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该问题(见下文)其实,行为主体只是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的一个条件,并不要求其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八岁的小孩照样会杀人,照样可以制造法益侵害事实。
(2)犯罪客体
四要件体系将犯罪客体(侵害社会关系或合法权益,新理论称为法益)视为构成要件,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并列。但是,一个行为人只要具备了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三个条件,就必然具备客体这个条件,也即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既然客体能够被其他三个要件推导出来,那么它就没有资格与它们相并列、平起平坐。说到底,客体只是具备其他要件后的一个效果,而不是起始性条件。
概言之,剥离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应放进客观违法要件中,再去掉犯罪客 体要件,四要件体系就剩下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如果能进而坚持下文所述的客观主义立场,那么四要件体系就演变为两层次体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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