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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说法:单位发放给死者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5-03-06    作者:杨状律师
  陈甲、陈乙、陈丙与陈丁四人均为陈某子女,陈某离世不久后,不想四人却因父亲生前原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而产生纠纷。
   陈某生前系上海某单位的退休职工,根据该单位相关规定,单某去世后单位应支付单某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然而对于该笔抚恤金的分配,陈某子女四人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原来,陈某离世后,陈某子女甲乙丙三人共同为陈某操办丧事,并支出了全部费用,而陈丁只参加了父亲遗体的告别仪式,并未分摊其父的丧葬费,却要求分得该笔一次性抚恤金。现甲乙丙三人委托“大状说法”杨状律师团队,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的一次性抚恤金归原告甲乙丙三人所有。
   后经法院判决酌情判令该笔抚恤金大部分由原告三人分得。
大状说法:   死者生前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死者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特别是用以安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因此一次性抚恤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予以合理分配。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生前单位根据相关政策支付的抚恤金即是如此。为死者办理丧事费用虽与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无必然联系,但可以作为酌情因素予以考虑,因此本案中法院将绝大部分抚恤金判予原告三人也是合情合理的。(大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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