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顺道看朋友,回家路上出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5-03-10 作者:崔新江律师
王XXX在金水区的一家单位工作,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他顺道到宾馆看一个朋友,并在朋友处逗留了三五分钟后回家。途中由于摩托车失控,驶向了道路右侧的台阶,导致王XXX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驾驶员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驾驶的车辆无牌照,且未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安全驾驶措施,比如戴头盔等,判定王XXX负全责。
二、案件争议焦点
加班回家途中顺道去看朋友,之后又继续赶路回家出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死亡职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三、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人身伤害是否构成工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当事人在单位加班后骑摩托车看朋友,之后从朋友处回家过程中不慎摔倒死亡,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亡,要看当事人与他看望的朋友是否属于经常性来往,朋友住处是否位于其回家的合理路线上。如果是,就构成工伤。如果不是,那么很难认定为工伤。
本案王XXX负全责的事实也使其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XXX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对受伤职工的法定救济,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不仅要以《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为依据,也要充分考虑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还要结合社会生活经验、常识、常情,而不是机械地比照法条的具体规定,这样才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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