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的法律后果和复议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回避的法律后果
1、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
(1)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
(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2、因符合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一审违反回避规定,发回重审。
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要掌握3点:
1、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
3、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学员问:
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要掌握的3点,其中1和3点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一个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一个不得申请复议?
老师回复:这两点是相衔接的。《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诉解释》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也就是说第1点中申请回避的,如果说存在第3点的情况,也是驳回的,如果不存在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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