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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竞合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竞合问题:

  【例题·单选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2011-3-7)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最先得到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老师,陈老师在讲解这道题时,虽然答案是正确的,但表述是有问题的。丁不是因为留置在前或在后的问题,而是担保物权竞合中,法律规定留置权为最先受偿。仔细听一下,就明白了。

  老师回复:是的,这里与留置的先后没有关系,留置是法定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其实一般情况下,留置都是最后发生,如果先发生了留置,也就无法再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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