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概念的争议

发布日期:2015-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争议的焦点

  法的概念的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基于此,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法律 教育 网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非实证主义者定义法的要素: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权威性制定。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