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布日期:2015-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时效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断。

  时效中断的效力是:①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③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生效中断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还须注意: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会发生中断,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3)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须注意:①诉讼时效因为起诉而中断,其中断的时间为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而不是法院受理之日,更不是起诉状送达之日。②根据通说观点,起诉被裁定驳回的,起诉人撤诉的,均不引起时效中断。③因诉讼引起的时效中断,自生效给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见【例1】)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1】甲欠乙100万元,2009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0年 6月1日起诉。2013年6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甲向乙支付100万元及利息。①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 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②乙2010年6月1日起诉,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③注意:中断的效力为: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而整个诉讼过程都属于中断的事由存续期间,尚不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④应从2013年6月2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不过,这是的诉讼时效本质上为执行时效,属于广义的诉讼时效。

  【例2】甲欠乙100万元,2009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0年 6月1日第一次到乙家中向乙请求还本付息,不想甲竟然拿不出一个子。乙无奈,只得当晚悻悻地返回家中。①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②乙2010年6月1日对甲主张权利,将引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③由于中断的事由当天就消除了(乙于2010年6月1日即回到家中),应从2010年6月2日重新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④【例1】和【例2】是有区别的。法律 教育 网

  2.权利人主张权利

  (1)《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帐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3)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生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