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指导:破产申请和受理

发布日期:2015-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

  (1)债务人自己申请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①须为具有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且无担保

  ②须为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③ 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3)清算人(清算组织)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A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者解除

  B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推定解除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C 继续履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担保的权利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法律 教 育 网

  (4)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5)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