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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思路和技巧

发布日期:2015-04-04    作者:黄文坚律师
借自己办结的刑事案例,就刑事辩护谈一点体会,望与大家共勉:
       案件经过:贵港市XX区某大型酒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滋事者是该酒店的大堂经理王某。当天晚上,王某因为和女朋友分手,情感失落,一个人在酒店值班室喝酒。一斤白酒下肚后,王某仗着酒劲冲到酒店大堂骂人,并踹开前台值班室的门进去打人,还将酒店的物品损坏。事发后,酒店方报警,王某被XX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XX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接手该案时,距一审开庭时间还有十天,之后我抓紧时间开展工作,通过会见被告人王某,认真阅卷后,才感觉王某的事情不像网上报道的那么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辱骂他人、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而王某的行为是否情节恶劣真的不好说,这方面法律也没有界定的标准,尤其王某损坏的物品很多是失手造成的,不是故意而为之。基于此,我向被告人讲解了我的辩护思路,并得到被告人的认可。
       我的辩护思路:首先因为事实经过本来没异议,被告人也认可,故让被告人承认案发的事实经过,认错,给法官留下好印象,法院一般会对其审判适用刑事简化程序,这对被告人量刑是有好处的。其次,辩护律师从案件的事实入手,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指出公诉机关证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论证被告人骂人、打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损坏财物应当区分故意、过失。以充足的理由,使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以获得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庭审效果:开庭时,公诉人并没有做充分的准备,这是检察官有罪认定的一贯做法,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被告称认罪,此时,法官和检察官都感到这个案子没什么争议。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罗列了一大堆证明案发经过的证据,事实经过本来没什么争议,我没有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从案件的事实上,指出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被告人骂人、打人的行为均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故意损坏的物品数额不大,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公诉人当庭就急了,但只是表示不认可,说不出可以反驳的理由,法官也觉得很是意外。庭审效果很好,旁听席上发来阵阵赞叹声。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法庭没有当庭判决,而是宣布择日宣判,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基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能为被告人争取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是相当不容易。这个结果是我期待的最好结果,被告人用不着再受牢狱之苦。虽然被告人没有被宣判无罪,但毕竟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影响了法官,才使法官作出如此判决。本案中,如果辩护律师不顾当前司法审判实践情况,一味的坚持让被告人获得无罪,不正确依法引导被告人,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有的个别律师因急功近利去违规诱导被告人,不但不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断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此等事件并非鲜闻。
        刑事辩护感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不但是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同时也是正常刑事诉讼程序的捍卫者,作为法律职业者-律师,和公检法机关只是分工不同,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使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用合法手段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不需要你有多高深的法律理论知识,需要的是敬业和专注,所做的工作:和被告人做好协调沟通,吃透案情,抓住案件细节,找一个或几个突破点,就足以影响整个案件。赢取刑事案件,关键是辩护思路,这是方向,这个方向不能偏。其次是技巧,如何实施有效的辩护,用什么方式去战胜法官的心理。做到这两点,就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最高境界。但辩护的思路和方法是因案、因人而异,辩护言语不需要多,而是要精、准、简,更不能像法学专家那样滔滔不绝的演讲,而是让你的辩护思路紧紧的吸引法官,让法官入声、入目,观点上和你站在一起。简言:采用律师独特的辩护方式让法官接受你辩护意见就足够了。这是我刑事辩护上的一点体会,不妥之处还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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