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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发布日期:2015-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有:(1)提起自诉权。自诉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委托诉讼代理权。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3)调解、和解、撤诉权。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4)程序参与权。自诉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6)上诉权。自诉人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7)申诉权。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1)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自诉人最主要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人应当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Ef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如果能够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可以再次提起自诉。(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按时出席法庭审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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