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事实的种类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事实的种类问题: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1)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因此,A、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做是法律事实。B、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法律事实的种类,依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为标准:

  A、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

  B、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光明点睛】

  1.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3.同一个法律事实,针对不同的人可能是法律事件,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学员问: 我想问一下在法理学第一张第11讲中说道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但是在第10讲中又提到法律关系的定义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行为 这里应该怎么理解?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该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正是表现在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在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  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