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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

发布日期:2015-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三个条件,需要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诉讼阶段相应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侦查阶段,对于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情形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情形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应依职权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情形的,可直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审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中止审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终止审理。如果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应当再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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