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两只蝴蝶》等知名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一艺术公司将本市一家娱乐会所的业主告上法庭,主张其侵犯了公司著作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会所业主停止侵权并赔偿艺术公司2.5万元。后会所业主提起上诉。近日,市二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查,北京某艺术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经营范围为制作音像制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其拥有包括《家在东北》《两只蝴蝶》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本市滨海新区某娱乐会所业主王某未经该公司许可,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营业性播放前述60部音乐电视作品。为维护合法权益,上述艺术公司以王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60部音乐电视作品均是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家在东北》等原告诉请的60部音乐电视作品,明确标注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北京某艺术公司,故应当认定原告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放映权在内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歌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播放涉案的60部音乐电视作品,实质上是以吸引消费者消费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停止使用并删除《家在东北》等前述60部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某艺术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天9:00,二审庭审开始。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北京某艺术公司是否为涉案6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上诉人王某使用上述作品是否获得授权;王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后,法官于10:05宣布休庭,经过合议,10:20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今年“因乐而动,为乐维权”主题,通报该院审理的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情况并提出司法建议。
市二中院新闻发言人李季红介绍,KTV著作权侵权诉讼逐年增长。该院2014年受理数量比2013年增长了194.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KTV娱乐企业经营者应自2007年1月1日起主动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但不少经营者并无缴费使用意识,还有一些经营者虽购买了带有曲库的点播设备,却未对点播设备提供商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进行审核,由此导致大量侵权纠纷。
据统计分析,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KTV经营者应诉率低、败诉率高,九成以上的KTV经营者被判构成侵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KTV经营者反复被诉率较高,由于其在被诉后未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导致多次被不同唱片公司起诉,部分KTV经营者每年均被诉,甚至一年内多次成为被告。
为了改善这一现状,市二中院一方面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提出司法建议,呼吁相关机构加强对KTV经营者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大知识产权监管力度,引导其规范经营;建议行业监管机构为KTV经营者和唱片公司等权利人搭建沟通对话平台,畅通付费渠道,构筑起著作权付费使用的稳定常态;同时提示KTV经营者在购买歌曲点播设备时,对设备中的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进行审核,在授权与否不明确时,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侵权责任承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