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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发布日期:2015-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二者均为非正常审结情况下的终结

  一、诉讼中止

  (一) 概念: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 诉讼中止不同于延期审理

  1. 阶段不同:前者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暂停,后者是特指开庭期日的推延。

  2. 适用情形不同

  3. 效力不同:前者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和申请复议

  (三) 诉讼中止的原因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诉讼中止的情形。

  二、诉讼终结

  (一) 概念: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没有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结束本案的诉讼程序。

  (二) 适用情况(没有兜底条款:避免审判权的滥用)

  1.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 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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