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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探讨

发布日期:2015-05-05    作者:江珍来律师
一审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探讨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或诉讼参与人申请以及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具体的规定详细可见《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1、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此种情形的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其中《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期间则不计入审限,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等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重新计算;但是延长的期限,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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