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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孩子不是男方的,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发布日期:2015-05-16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上半年,林XXXX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期间,林XXXX妻子称自己怀孕了,丈夫不能向她提出离婚。而林XXXX闻听十分意外并为此羞愤不已,他说:“我与妻子已两年没有夫妻生活了,所怀孩子肯定不是自己的。”
女方虽然承认所怀孩子不是丈夫的,但依然不同意离婚。
二、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主要包括:(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之一。因此,林XXXX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须注意的是,这并不是禁止男方提出离婚要求,而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只是在时间上对男子的离婚权进行了适当限制。
当然上述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①无论婚前婚后,女方主动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而导致怀孕的;②女方有虐待、遗弃婴儿的行为;③女方对男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④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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