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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诈骗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5-18    作者:黄华勋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林X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办理假车辆行驶证,以急需用钱用车抵押借款为由,持伪造的证件骗取受害人肖某18万元。案发后被捉获。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黄华勋律师为被告人林某出庭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林X涉嫌诈骗罪的辩护人,对诈骗罪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对诈骗行为所得的数额没有异议,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林X案发后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退钱。(1)被告人林X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后,当天就如实供出涉案车辆桂ANGXX0帕萨特轿车、桂AJXX92丰田凯美瑞轿车的来源及去处,如实交待诈骗肖某所得款180500元。对该笔赃款的去向,指明给晨某12万、黎某23千元,主动提供2个人的电话号码,请求办案机关联系这2个人退钱。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晨某、黎某次日就把所得的钱如数退出。(2)被告人主动交待X马汽车租赁公司、X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公司的押金,并在公安机关的同意下,退车拿回押金。
2、涉案车辆已退还给租赁公司,有发还清单在卷。
3、赃款已退还给肖某。2013629日,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公安机关共退还受害人肖某166500元,并有肖某签字的发还清单在卷,受害人的损失基本上得到了弥补。
上述情节属于积极退赃的行为,依据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点第8条之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犯罪的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基于被告人林某的这种情节,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林某具有立功表现,应酌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合案卷材料、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被告人曾X良的供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X具有立功表现。201351017时讯问笔录(1)时,对公安机关讯问虚假的身份证及车辆登记证从何而来的问题,被告人主动交待了曾X良伪造假证的线索,提供了住址、联系电话,事后并按办案人员的要求,和曾X良联系,以买证为由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捉捕曾X良。根据案件材料及被告人林X、被告人曾X良的供述可以看出,2013510日之前,侦查机关仅掌握被告人林X涉嫌诈骗的事实,对曾X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犯罪事实并未掌握。被告人林X到案后不但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检举、揭发了曾X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犯罪行为。其中,曾X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事实已经公诉机关认定属实。
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及《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林泉有立功表现。量刑上,根据广西高级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节〉第15条的规定:‘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在此请法庭依法对林X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林X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的交待了自己整个的行为过程,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事实依据。
这种坦白行为,足以说明被告人林X有改造和悔过的决心,依据法律规定亦是从宽处理的事实情节。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点第6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性的20%以下。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基于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本案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被捉捕后,积极要公安机关联系退钱,并把涉案车辆退回汽车公司拿回押金,而且所涉赃款已基本退还给受害人肖某,基本挽回了经济损失,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基于此对被告人林X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林X系初犯,请求法庭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之前没有收到过刑事处罚,没有前科,尽管法律意识淡薄,但是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林X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诈骗行为的犯罪事实,对于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表明他知道此种行为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法律对他的惩罚,犯罪后又有悔罪表现,并且提供了另案的线索,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心真诚。
六、建议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
本案中,起诉书没有提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是四年六个月,但是并没有考虑到被告人林X属于初犯、积极退赃、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等情节,而上述情节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参照以上的情节的量刑标准,辩护人认为三年有期徒刑比较合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林X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林X属于初犯,积极退赃,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请法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定罪,给其正确定罪量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黄华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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