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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是加班费实为贿赂款 一项工程撂进四人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身为工程决算审核人员、施工监里方代表与施工方工程预算报审负责人合谋,以“审核方加快审核速度、在工程量上予以关照”为由,名收加班费,实是受贿的被告人刘玲、刘寿军、李伟、赵铁君犯受贿罪一案,12月29 日,在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玲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刘寿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李伟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赵铁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刘玲、赵铁君分别是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工程造价室主任工程师暨桂林华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总经理。刘寿军是桂林市建设监理公司聘用监理工程师。李伟是施工方工程预算报审负责人。

    2002 年10月20日,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与隶属于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国有企业)的桂林华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华福公司对桂林市琴潭客运站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在该项审核工作中,华福公司指派刘玲担任审核工作的负责人,刘寿军系施工监理方代表,李伟为施工方工程预算报审负责人。2003年底至2004年7月,在该项审核工作进行期间,刘寿军分别出面与刘玲、李伟商量合谋,以“审核方加快审核速度、在工程量上予以关照”作为为工程施工方承包人陈某谋利的条件,让陈某愿意出钱贿赂审核方,贿赂款由三人均分。为达到收受陈某贿赂款的目的,刘寿军出面向陈某表示其可找审核方疏通关系,加快审核速度,在工程量上予以关照,但要支付“加班费”给刘玲,陈某对此表示同意,并决定先支付人民币20万元给刘玲。同时,为让陈某觉得在工程量审核方面有利可图,李伟出面向陈某表示工程预算报送审核时加大了5个百分点的工程量,陈某听后表示满意。刘玲在与刘寿军经过上述共谋后,向总经理赵铁君汇报表示:琴潭客运站工程施工方陈某愿意支付“加班费”给审核方,希望加快工程决算审核速度,工程量上关照些。被告人赵铁君表示同意,二被告人商定收到钱后由二人平分。

    为收取陈某的贿赂款,刘玲提供了户名为“戴某涛”的工商银行私人帐户,交由刘寿军转交给陈某。2004年7月10日,陈某委托其财务人员李某某,将19.6万元贿赂款存入该帐户。当日,刘玲伙同刘寿军从该帐户取19.6万元贿赂款,刘玲当场分取6.4万元,余下13.2万元交由刘寿军分赃处理。此后,刘玲在赵铁君的办公室内,将其收取陈某6.4万元的情况向赵铁君作了汇报,二人按约定各人分得 3.2万元。另外,刘寿军将收到陈某19.6万元的情况打电话告知了李伟,按约定于2004年7月19日将6.4万元存入了李伟在建设银行的私人帐户,自己分得6.8万元,后将4000元分给陈A(介绍其与刘玲结交的介绍人)。2005年11月18日、12月27日、2006年5月18日,刘玲、刘寿军、李伟、赵铁君先后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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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案后,刘玲退出人民币6.4万元,刘寿军退出人民币9.8万元,李伟退出人民币9.8万元,赵铁君退出人民币3.2万元。

     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玲、赵铁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受单位指派负责桂林琴潭客运站工程决算审核工作期间,与刘寿军、李伟相勾结,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刘玲、刘寿军、李伟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共同受贿人民币19.6万元,起到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赵铁君明知刘玲与他人共谋以“审核方加快审核速度、在工程量上予以关照”为由受贿,同意收取“加班费”,参与共同受贿数额为人民币6.4万元在本案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赵铁君在案发前已退出赃款,案发后又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法院终审宣判,被告人刘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刘寿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李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赵铁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刘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2万元、刘寿军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8万元、李伟退出的赃款人民币 6.4万元、赵铁君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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