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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142万 夫妻各判13年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1月9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谢桂花犯集资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98年至1999年间,谢桂花与其夫陈连护经过预谋后,决定一起集资诈骗,后由陈连护刻好一枚名为“游坤林”的私章,再虚构“游坤林”要筹办香厂,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在漳州市芗城区塔后村大肆向村民非法集资,进行诈骗。

     谢桂花在与其夫在收到集资款后,即出具“游坤林”署名及盖章的收款凭证给各被害人,并在收款凭证上写上贷款数额、期限,以及每一万元每年利息2400元或 3000元,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为诱饵,骗取集资款。被害人受骗金额从2仟元至25万元不等,近30人受骗,二人共被骗取人民币142.44万余元。骗得款项后,夫妇两人将集资款用于挥霍,在自知无法还款后,于1999年6月先后逃往外地躲藏。

    由于到期不能兑现本金及利息,受害人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陈连护于2000年被抓获,而被告人谢桂花一直在逃。2001年7月,其夫陈连护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5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获悉网上在逃犯谢桂花在其女儿家出现,公安人员当即组织警力前往其女儿位于芗城区腾飞路巷尾新村的家中,将在逃多年的谢桂花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桂花伙同其夫陈连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多人集资款,夫妇俩属共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桂花与其夫陈连护共同预谋,互相分工、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国法院网 真坚 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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