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142万 夫妻各判13年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1月9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谢桂花犯集资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98年至1999年间,谢桂花与其夫陈连护经过预谋后,决定一起集资诈骗,后由陈连护刻好一枚名为“游坤林”的私章,再虚构“游坤林”要筹办香厂,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在漳州市芗城区塔后村大肆向村民非法集资,进行诈骗。
谢桂花在与其夫在收到集资款后,即出具“游坤林”署名及盖章的收款凭证给各被害人,并在收款凭证上写上贷款数额、期限,以及每一万元每年利息2400元或 3000元,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为诱饵,骗取集资款。被害人受骗金额从2仟元至25万元不等,近30人受骗,二人共被骗取人民币142.44万余元。骗得款项后,夫妇两人将集资款用于挥霍,在自知无法还款后,于1999年6月先后逃往外地躲藏。
由于到期不能兑现本金及利息,受害人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陈连护于2000年被抓获,而被告人谢桂花一直在逃。2001年7月,其夫陈连护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5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获悉网上在逃犯谢桂花在其女儿家出现,公安人员当即组织警力前往其女儿位于芗城区腾飞路巷尾新村的家中,将在逃多年的谢桂花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桂花伙同其夫陈连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多人集资款,夫妇俩属共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桂花与其夫陈连护共同预谋,互相分工、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国法院网 真坚 满荣
相关法律问题
- 保险公司业务员集资诈骗 2个回答
0
- 夫妻一方隐瞒另方在外诈骗,另方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4个回答
5
- 此借据属于非法集资或诈骗行为吗? 2个回答
0
- 集资诈骗 4个回答
10
- 网络集资诈骗案 1个回答
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