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案件毒品数量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5-06-12 作者:邓世运律师
一、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毒品数量认定
2014年11月19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014年1月至10月,广州两级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四成毒贩吸毒。《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准确理解上述规定,应该注意三点:(一)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而非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该规定修改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的相关规定;(二)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才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三)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在运用上述规定辩护时,应该注意两点:(一)避免如下辩护:查获的毒品是被告人用于自己吸食,主张从毒品数量中剔除。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会这样辩解。根据上述规定,这样的辩解是不会被采纳的,正确的做法是将吸毒情节转化为量刑辩护意见,即主张“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二)对于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如果辩方主张将非用于贩卖的该部分毒品从购买的毒品数量中剔除,辩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毒品的纯度不影响数量认定但具有量刑意义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据此,毒品的纯度并不影响毒品数量的计算。
毒品的纯度,影响到它的毒性,纯度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量刑考量的因素之一,所以,不同纯度的毒品对社会危害的差异,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明确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在认识到毒品的纯度对量刑有意义的情况下,也应该清晰的认识到,鉴于毒品的纯度不影响毒品数量的认定,即使毒品的纯度再低,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也不能降低,即纯度再低,也只可以在该法定刑幅度内进行考量。据此,得到的关于量刑辩护的启示是,对于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可以主张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问题
- 贩卖毒品数量认定 8个回答0
- 贩卖毒品案件的处理 7个回答0
- 多次贩卖假处方药嶙酸可待因,精神药品及少量毒品判多久? 4个回答0
- 我朋友贩卖毒品被抓了,当时我也在场的但是我没有被抓,他老婆快生了 1个回答0
- 父亲因贩卖毒品被判刑4年,且正在服刑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你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何界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刑事报案不立案怎么办?
- 一起开设赌场罪的成功辩护
-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社会影响以及预防与治理
- (2024)最高法法官: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 虚开增票等涉税犯罪14罪量刑新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 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